近日,一段深夜女子遭男子殴打拖行的视频在网上引发高度关注。视频画面显示,一名女子在街头行走时,一男子突然用拳重击她头部,并连续用拳头、脚踢她的头部和腹部,并将她拖出视频监控区域。
昨天(6月25日)下午,大连警方证实,视频中的殴打事件是今年6月22日凌晨,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目前,被害人吴某经过治疗,导致脸部软组织挫伤,已经出院,大连警方也已经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
昨夜(6月25日)22时多,大连警方确认,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经初查,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施暴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女子半夜街头遭殴打”嫌疑人深夜被抓的背后 )
李华阳律师: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如果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行为的,就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如,行为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当行为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时,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具有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即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上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将成立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另外,如果行为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依法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吴某时,用其拳重击吴某头部,并连续用拳头、脚踢其头部和腹部,并将其拖出视频监控区域等的施暴行为,具有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属于为发泄情绪,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依《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将涉嫌寻衅滋事罪。另外,如果王某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又造成吴某轻伤以上结果的,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将涉嫌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加重情节)、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一罪论处。由于行为人王某当时是在酒后实施的违法行为,如果其当时已达到醉酒程度,那么,对其实施的犯罪,依法是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刑法》 第十八条 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一款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