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22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搭乘大客车自邓州前往南阳。当日17时40分左右,运载旅客13人的客车行驶至南阳市南邓路田园新城公交车站牌附近时,高某因客车行驶路线及下车地点问题与司机赵某发生纠纷,高某在客车正常行驶途中突然抢夺方向盘,并殴打司机赵某,赵某为避免事故而紧急停车,后二人发生撕扯、打斗,赵某眼部受伤,高某左胳膊受伤。(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抢夺客车方向盘还殴打司机 责编:江宏(实习生)、岳弘彬)
李华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对于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高某置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在客车行驶过程中,多次殴打、拉拽驾驶人员,造成司机眼部受伤,该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这种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性质恶劣,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