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客车方向盘还殴打司机获刑三年半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抢夺客车方向盘还殴打司机获刑三年半

2019-12-19 17:23:21 作者:李华阳 2人浏览 0人评论

   今年112216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搭乘大客车自邓州前往南阳。当日1740分左右,运载旅客13人的客车行驶至南阳市南邓路田园新城公交车站牌附近时,高某因客车行驶路线及下车地点问题与司机赵某发生纠纷,高某在客车正常行驶途中突然抢夺方向盘,并殴打司机赵某,赵某为避免事故而紧急停车,后二人发生撕扯、打斗,赵某眼部受伤,高某左胳膊受伤。(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抢夺客车方向盘还殴打司机 责编:江宏(实习生)、岳弘彬

 

  李华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于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高某置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在客车行驶过程中,多次殴打、拉拽驾驶人员,造成司机眼部受伤,该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这种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性质恶劣,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