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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欲办本科学历被诈骗万余元

2020-01-06 18:01:51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吴女士和孙某是北京某技校的同学,2018年4月份,孙某通过微信问吴女士想不想办本科学历,称其认识办学历的老师,可以帮忙办个本科学历,而且办学历的老师十分靠谱,是其父亲的同学。出于对孙某的信任,吴女士便欣然同意了。孙某就在微信里给吴女士推荐了负责办理学位的王老师。

 

  接下来吴女士便和这位王老师进行沟通,对方称办学历只需要本人照片、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吴女士资讯对方办理学历的费用,对方说现在价格是6000元。但这个是高升专的费用,后期专升本还需要交6000元的费用,现在只需要交6000元人民币,剩下的等高升专手续下来过后再交。吴女士当时也没有异议,当天向对方转了人民币6000元。

 

  过了一周左右,王老师给吴女士发了一条信息,说是现在政策变了,直接是高升本,但是需要交齐所有费用,然后吴女士就通过微信又向对方转了人民币6000元。过了一段时间,王老师给吴女士寄了一份合同(承诺书),吴女士看到承诺书上首页有某学院专用章,最后一页有某学院招生办学历财务章,于是就把承诺书收起来了。后来王老师就一直让吴女士等待消息。迟迟没有得到回复的吴女士起了疑心,她联系了招办的老师,老师说在他们这里查不到吴女士的信息。发觉被骗的吴女士这才拨打110报警。(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女子办理学历证书遭诈骗 编辑:李宁)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案情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孙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微信中谎称能够办理本科学位,但是事实上孙某并非学校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办理本科证书的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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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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