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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防癌险,得了癌症却遭拒赔?

2020-01-09 17:26:26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8年3月,王女士通过代理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女性健康险1份,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20万,乳腺癌10万,其他妇科癌8万,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住院津贴100元/天,保费为385元,保险期限为1年”,王女士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并当场通过微信向代理人支付了保费385元,代理人向王女士确认投保成功。

 

  2018年9月,王女士被确诊为(右乳)乳腺中级别导管内癌,医院建议切除整个右乳。10月,王女士在医院接受了切除手术,期间共住院20天。手术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王女士所患属于原位癌,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且原告王女士投保页面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2.乳腺癌保险…上述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王女士所患疾病属原位癌,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不应支付保险金。

 

  原告王女士认为,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有排除“原位癌”条款,但其从未收到任何保险条款和签订任何投保须知,保险公司也从未向其告知免责声明,整个投保过程由保险代理人在线上完成。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向其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且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同时,该保险最显著的保障之一就是“乳腺癌”,对于一般的投保人,并不明确“乳腺癌”与“原位癌”的差异,保险公司所谓的“原位癌”也没有在医学中被广泛采纳,医疗机构确认的王女士患有“右乳腺癌”,应当在本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花385元买防癌险,查出癌症却遭拒赔:不在赔付范围 编辑:张小雨)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属于其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但对于何为原位癌,原位癌与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区别,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原位癌的解释权归属等问题,保险公司在王女士投保时均未向其解释、说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险种的目的就是缓解患癌之后巨额医疗费的资金压力,而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王女士保险金10万元和相应住院津贴。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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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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