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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小区开车太大意把儿子碾轧致死

2020-01-10 16:52:34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7年8月13日18时30分,王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载着妻子吕某、儿子王某强和女儿王某静等人回所住的小区,后王某将车停在小区单元楼下电梯口外面的路上,让其妻子及孩子等人下车。王某在未确认行车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往前向停车位行驶,不料在行驶过程中将其儿子王某强碾轧致死。

 

经鉴定,王某强头部遭受暴力作用造成左颞顶枕粉碎性骨折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广泛性骨折伴小脑挫碎,其程度足可致其死亡。(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小区开车太大意竟将爱子碾轮下 编辑:李秦)

 

李华阳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危险,因疏忽大意在未确认行车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往前向停车位行驶,因过失致其儿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王某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犯罪发生在其与亲属之间,属于情节较轻 ,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刑法第二百 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所以本案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刑法第二百 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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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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