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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如何维权?

2020-01-13 16:25:04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田某于2018年8月20日与某亚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大众轿车新车一辆。合同中明确约定:田某所购买的车辆标准规格配备以原厂发布的新车为准,卖方所售车辆应符合厂家及国家质量标准。2018年9月26日,田某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该车存在相关问题。2018年10月7日,经相关权威机构检测,该车辆存在前杠不是原厂件、防撞梁有明显的撞击凹痕等问题。2018年11月4日,田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亚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汽车经营者欺诈,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 编辑:方达)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消费。本案中,就田某购买汽车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根据检测,该车辆存在前杠不是原厂件、防撞梁有明显撞击凹痕等问题,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田某所购买的车辆标准规格配备以原厂发布为准,卖方所售车辆应符合厂家及国家质量标准,而某亚汽车公司出售给田某的车辆部分零件不是原厂产品,并有修理过的现象,明显不具有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某亚汽车公司有义务保证所出售的车辆符合全新车辆的质量标准,但其存在隐瞒行为与放任的故意,使田某因此误认为系原装新车而购买,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田某应当将所购车辆返还给某亚汽车公司,某亚汽车公司应当返还田某的购车款,且可以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田某购买汽车价款费用的三倍。

 

相关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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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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