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农民冯某从未受过学校的正规教育,自小跟着父亲上山采草药,知晓一些中草药知识。2013年,冯某利用知道的草药知识开始在自己家中帮人看病,主治腰椎间盘突出、跌打损伤、风湿等疾病。虽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资质,但限于农村医疗条件,仍有不少患者上门求药。
2018年2月,吴某和妻子夏某到冯某处医治半月板损伤,冯某为二人推拿、外敷药物。4月3日,因吴某关节处过敏起泡,冯某就另行配制了一瓶中草药粉给二人泡水口服。冯某给药时并无具体计量工具,只拿了一只铁勺跟吴某比划了一下用量,也未交代其他禁忌。两日后,二人冲泡口服该药后,身体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检验,吴某系乌头碱中毒而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吴某冲泡的药物及中药粉进行鉴定,检出含有剧毒的乌头碱成分。冯某承认在配制的药粉中有一味名为生草乌的中药材。生草乌,俗称断肠草,主要有毒成分为乌头碱,能使神经兴奋,并对周围神经损害,口服纯乌头碱0.2mg即可中毒,3-5mg可致死。(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土郎中”医死患者获刑10年 编辑:何易)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冯某既没有取得执行医师资格,也没有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而是擅自在自己家中为他人进行诊治,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其非法行医行为造成吴某死亡,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