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一55岁女子盆某收购野生动物制作药酒,其陆续非法收购了猴子1只、毛鸡6只、蛇11条、龟2只、鳖2只和巨蜥2只等野生动物,并将收购来的野生动物装在塑料桶里使用米酒浸泡制作药酒,之后将制作的药酒予以销售。2019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将盆某传唤到案,并将其存放在乐东县出租屋内的24只野生动物死体、50斤药酒、塑料桶及宣传单进行扣押。经鉴定,猴子为猕猴属物种,毛鸡为鸦鹃属物种,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银环蛇、舟山眼镜蛇,均被列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龟、鳖、巨蜥保护级别不确定。经评估,涉案动物价值共计3.7万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收购野生动物泡药酒售卖获刑 编辑:罗玲)
李华阳律师: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本案中,盆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猴子、毛鸡、蛇、龟、鳖和巨蜥等野生动物24只,并将收购来的野生动物装在塑料桶里使用米酒浸泡制作药酒予以销售,涉案动物价值共计3.7万元,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也再次提醒我们,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希望全社会自觉抵制购买、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
相关法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