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中午,中牟县韩寺镇4名儿童结伴在一处沙土堆上挖沙玩耍,沙土堆发生坍塌,一名7岁女童被掩埋,另外3名儿童未注意到,自行离开。直到晚上10时许,救援人员将被埋女童挖出,已不幸夭亡。事发3月8日中午1点半左右,在中牟县韩寺镇潘店胡村,有4名儿童结伴在村子里一处面积比较大的沙土堆上挖土玩耍,其中年龄最大的10岁,最小的4岁。玩耍过程中,一名7岁的小女孩儿不幸遭遇沙土坍塌,被掩埋在土下,另外3名儿童陆续回家。据参与救援的中牟篮天救援队队长贺亚飞介绍,他在到达现场后了解的情况是,4名儿童在沙土堆上玩耍,另外3名儿童并未注意到沙土堆发生坍塌,在3名儿童准备回家时,发现找不到另外一名7岁的女童,还以为是女童自己离开了。“小孩子毕竟太小了,没有认知判断能力,也根本想不到是被埋了。”贺亚飞说,3名儿童随后陆续回家,女童的父母见自己的孩子没回来,问了另外3个孩子,孩子只说没看到,女童家长也没往其他地方想,以为是孩子走丢了。之后,女童父母动员了亲戚朋友四处寻找,并在朋友圈散发了寻人启事,都无结果。直到当晚8点半左右,经过多方打听后,才怀疑女童可能被沙堆坍塌掩埋,随即报警并联系救援队。当晚9时许,中牟篮天救援队赶到事发现场,和辖区民警、消防人员共同展开搜救。晚10时左右,被埋的女童被救出,现场守候的120急救人员随即进行了诊断,遗憾女童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郑州一7岁女童玩沙土时遇坍塌被掩埋,不幸夭亡 编辑:程永兵)
李华阳律师:《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对于沙土所有人来说,因堆放物而引起侵权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如采用警示标语、标志、专人看守等,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也可以减轻侵权人即沙土所有人的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女童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该女童到沙土堆上玩耍不幸身亡,一部分原因在于家长疏于对该女童进行在特殊场所等危险地段的安全教育,缺乏有效保护,女童的父母应对其身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其他同伴及其家属来说,其同伴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其行为的认知能力,法律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并且女童身亡的后果并非由其他同伴造成,因此女童的同伴及同伴的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