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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遇拆迁,补偿款该归谁?

2020-03-11 23:17:26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李某(买方)与陈某(卖方)2015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在李某交付部分购房款之后就将房屋交给李某占有使用,到剩余购房款结清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所在地2019年被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所以李某在支付完房款后,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双方就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发生争议。(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编辑:仲新)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李某虽然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李某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后因所购房屋物权因拆迁而消灭,故李某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陈某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相关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一定意义上而言,陈某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李某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陈某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李某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故本案拆迁协议中的拆迁补偿费用,理应由李某享有,陈某因已将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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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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