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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没拴绳致路人受惊吓摔伤 狗主人要赔偿吗?

2020-03-11 23:18:33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家住郑州的张某带着自己的哈士奇狗在一小区周围遛狗,没有拴狗绳。此时,杨女士正坐在街边石椅上整理鞋子,起身时突然看到张某的哈士奇出现在眼前。受到惊吓的杨女士下意识向后退了几步,然后摔倒,无法再站起来。当天,杨女士被送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遛狗致路人受惊摔伤 主人应否赔偿 编辑:闫佩)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本案中,虽然哈士奇没有跟杨女士直接接触,但张某遛狗时没有拴狗绳,导致哈士奇脱离控制,突然出现惊吓到杨女士并使她倒地受伤。因此,杨女士受伤与宠物犬哈士奇的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作为养狗人,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由于疏忽导致了他人损害,因此养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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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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