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电动车撞电线杆意外身亡,谁担责?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醉酒驾驶电动车撞电线杆意外身亡,谁担责?

2020-03-12 16:58:54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9年5月,叶某醉酒驾驶电动车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道路外电线杆发生接触,后车辆驶入路外水沟,造成叶某溺水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现场勘查,案涉电线杆位于的路旁,事故时,该电线杆身并未贴有任何警示标志。经现场测量,案涉电线杆离路面距离为100厘米,且位于丁字路口弯道处,转弯角度大,事故发生的路段下系水沟,水沟与路面有较大落差,存在安全隐患。(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醉汉骑电动车撞到电线杆身亡 供电公司是否担责 编辑:张林)

 

李华阳律师: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叶某在醉酒的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驾驶电动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具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其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供电公司作为案涉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在案涉电线杆上及附近没有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存在安全隐患,在客观上给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叶某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忽视安全管理义务,对案涉电线杆未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