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方某因自己驾驶的车辆使用他人机动车牌被扬州市交警队依法扣押了该车辆。后民警将该车辆停放在扬州市某汽车修理厂。2019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方某偷偷潜入汽车修理厂停放扣押车辆处,用备用钥匙将其被扣押的车辆后备箱打开,拿出剪钢材用的剪刀,剪断修理厂内门的钩环及锁大门的铁链,遂即驾车离开。(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将扣押车辆私自开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编辑:成霖)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三)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案中,方某将处于依法被扣押状态的车辆开走的行为,是排除了国家机关的占有,将公共财产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涉案车辆为方某合法购买,对于车辆具有所有权。但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加以扣押,属于平稳的合法占有,方某恢复自己所有权的行为,不能对抗合法的占有事实,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