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和乙女原是夫妻,婚内生育一子。2018年7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同时协议约定如男方不让女方探望儿子,女方有权拒绝支付抚养费。2019年甲男以种种理由阻拦乙女探望儿子,乙女便以此拒绝支付抚养费。甲男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女支付抚养费。(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编辑:李珊珊)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拦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于子女有探视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女方可以另行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所以本案中女方仍应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