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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报复放火烧车构成何罪?

2020-03-14 16:34:41 作者:李华阳 2人浏览 0人评论


  被告人杨某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与被害人曾某存在经济纠纷。受到被害人曾某的威胁后,杨某为报复曾某,携带汽油驾车找到被害人曾某租住的小区,发现曾某停放的汽车后,遂将汽油泼洒在曾某汽车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将该车焚烧。另查明,该轿车当晚停放在该小区两栋楼之间的停车位,距离最近的一栋商品房外墙2.1米,经勘查,该车仪表、内饰及座椅、前保险杠和车门玻璃、前引擎部分电路及油路被烧毁,两前轮被烧毁仅剩两个轮毂,两后轮外胎呈瘪状,地面留下长约4米的燃烧痕迹。(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小区内放火烧车 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编辑:王优)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因双方经济纠纷未能得到解决,且被害人在言语上对被告人有挑衅,被告人便产生报复心理。被告人目的明确,即以放火烧车的方法来实现对被害人的惩罚。而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典型特征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侵害。经现场勘查,被烧毁的车辆停放于小区停车位上,离两旁单元楼外墙最短距离有2.1米,可以认定车辆被引燃并燃烧的过程,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没有发生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及财产遭受损害的后果,根据认定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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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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