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李某与通达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支付购车款125万元。随后,通达公司将李某所购车辆以及该车《货物进口证明书》、随车检验单等一并交付给了李某。新车到手后,李某陆续缴纳购置税、车船税及办理交强险、商业险等,总共花费15万余元,但是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却遇到了麻烦。原来,通达公司提供的随车文件中,《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标注的货名、产地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不一致,车辆管理部门因采集不到车辆技术参数,无法为该车办理注册登记。得知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李某找到通达公司理论,想要把车退了,遭到对方拒绝,遂诉至法院。(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购买的进口车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标记:王蔷)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首先,通达公司与李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负有确保所交付的车辆能正常投入使用的义务,现由于通达公司所交付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与《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存在瑕疵,导致车辆管理部门无法为该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其次,本案车辆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并非外观或其他设计上的原因,而是由于进口文件手续上的瑕疵,保证进口车辆相应文件的准确性系通达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尽的义务。综上所述,由于通达公司提供的文件手续存在瑕疵,使得李某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导致李某购车的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判决双方解除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由李某将车辆归还通达公司,通达公司作为违约方,还应当返还张某购车款,并赔偿李某缴税等相关损失。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