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为他人诊疗致死如何处罚?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免费为他人诊疗致死如何处罚?

2020-04-18 14:47:01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被告人舒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经杨某妹妹介绍得知被害人杨某患有面瘫后,即承诺免费为其配药医治。2018年9月1日,舒某某携带54枚马钱子等物品,到被害人杨某家为其治疗面瘫。当日20时许,在舒某某指导下,杨某用白酒送服了4枚马钱子,半小时后出现抽搐症状,舒某某将准备好的凉开水为被害人灌下,但无作用。后被害人亲属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至x市x区人民医院抢救,2018年9月2日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9月2日,x市公安局x分局接警后,将在x市x区人民医院滞留的舒某某抓获归案。经查,马钱子中毒系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舒某某处扣押了马钱子50粒、自制药品3瓶、自制膏药10贴、发票2张。(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中药马钱子炮制后口服非法治疗面瘫,致患者中毒而死亡 编辑:袁金山)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被告人舒某某在被害人家中作出疾病诊断,并使用药物马钱子实施为被害人消除疾病、恢复健康的活动,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诊疗活动。舒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卫生秩序,舒某某虽未牟利,但是成立非法行医罪不要求以盈利为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