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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立遗嘱处理夫妻财产效力如何?

2020-04-18 14:48:32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刘先生与孙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但是双方对于房屋归属没有特别约定。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刘先生后因与孙女士屡次产生家庭矛盾,遂搬到儿子处居住。刘先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称某小区房屋一套归其儿子继承所有。后刘先生因癌症去世。刘先生的儿子因与孙女士关于房屋的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刘先生的遗嘱继承某小区房屋一套。孙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要求确认该房屋一半份额归其所有。(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单方立遗嘱处理登记夫妻共同财产,遗嘱部分无效 编辑:范原)

李华阳律师:《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该房屋为刘先生与孙女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然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但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孙女士所有,对于这部分份额,刘先生无权处分,故刘先生的儿子只能根据遗嘱继承房屋的一半份额。也即该遗嘱中处分的应归孙女士所有的房产份额内容无效。

相关法规:《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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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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