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与被继承人樊老头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女,分别为长女樊某甲,次女樊某乙,三女樊某丙,四女樊某丁,后四个女儿均相继出嫁,二老独自在家生活。2002年左右,四女樊某丁与丈夫离婚,带着儿子回到娘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三个姐姐偶尔来探望父母。2013年,李老太去世。2019年6月,樊某丁、小韩和樊老头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由樊某丁代签,其名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有拆迁补偿款952583元。2019年7月27日,樊老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至二位老人去世前,一直都是樊某丁对老人进行照顾。樊老头夫妇的丧事相关事宜及费用均由樊某丁一人负责,现四人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议。(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对父母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可多分遗产? 编辑:卫健)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樊老头有四个女儿是继承人,其中三个女儿只是偶尔回家探望老夫妻,只有四女樊某丁在樊老头在世时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对樊老头尽心照料,可以认定四女樊某丁相比另外三个女儿确实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依法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相关法规:《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