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校生小陈,今年11岁,最近迷上了看网络游戏直播。由于父母很少关注小陈的日常生活,比较忽视其网银的使用和金钱观方面的教育。小陈在获得父亲支付宝密码后偷偷购买游戏币,再充值到直播平台账号中,用来打赏主播。每笔都是5888元、2888元等大金额交易,仅仅3天时间便将父母存在银行卡里准备用来还房贷和车贷的11万元花光。家长解释说;“由于疫情期间学校要求孩子在家上网课,孩子每天接触手机的时间多了,不知道他怎么看到了银行卡密码,现在只希望平台能把这些钱退回来。”(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孩子疯狂打赏主播 3天花光11万元 编辑:张阳)
李华阳律师:《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陈只有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使用父母存款打赏给主播的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赠与,并非是独立实施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孩子并未征得父母同意做出赠与,因此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主播追回。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