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综合楼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综合楼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乙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当年的1月9日,竣工日期为7月20日,工期193天,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延误1天扣3000元,延误7天及以上,发包人扣罚承包人总工程款的10%。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于当年的3月16日获准施工,来年的3月20日竣工,工程经验收为合格工程。另查明,自开工日3月16日至当年的11月20日,该地降水天数为132天。(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受雨天影响延误工期 可否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编辑:赵亚)
李华阳律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雨天气并非不可预见,通常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当包括下雨天气在内,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是一般的下雨天气并非不能克服。甲、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及逾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逾期竣工不属于不可抗力,其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全部违约金。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