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女)与宋某(男)结婚两年。2018年9月,宋某以做生意为由,甜言蜜语地让妻子姜某借给自己300万元。姜某因为丈夫的甜言蜜语一时糊涂,将家庭存款300万元给了他。宋某给妻子出具了借条,约定3个月后归还。可是半年过去后,姜某发现宋某没有将这300万元投资做生意,而是在外面赌博花光了。姜某一怒之下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诉讼中,宋某以借条是与姜某开玩笑时出具的,300万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离婚时可以索要婚内借款吗? 编辑:林徐)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我国现行其他法律也未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内相互借款的行为。姜某与宋某达成了真实的借贷合意,并支付了借款,应认定夫妻间婚内借款合同成立。姜某出借的300万元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而宋某将借款是用于自己的个人事务,并非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故离婚时姜某可以借款协议为依据向宋某索要借款。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