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女)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受聘于某物业公司担任物业保洁员,公司安排何某为一所中学提供保洁服务。2019年8月30日,公司分管中学保洁工作的黄某在中学校内对何某说要调她到公司承包的其他服务单位做保洁员。何某当场坚决不同意,遂进厕所倒了一杯中学购置的用于洗厕所的洗厕剂并迅速喝下,后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久医生到场将何某接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何某于当晚死亡。现何某家人要求公司及学校承担合计64万余元赔偿。(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员工拒绝调岗服毒身亡,家属要公司赔64万,如何处理? 编辑:杨燕)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何某故意喝洗厕剂自伤致身亡,与二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二被告对何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