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餐饮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了由丙公司生产的酱腌菜2箱,用于为公司顾客提供餐前凉菜,但这两箱酱腌菜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导致甲公司被罚款5万元。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认为丙公司生产的、由乙公司向其交付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其罚款损失5万并支付商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4900元。(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购买了商品,就属于消费者了么? 编辑:杨北)
李华阳律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系从事餐饮服务业,购买涉案产品并非用于生活消费,而是用于其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业,故甲公司并非消费者,其主张10倍赔偿缺乏依据,但是甲公司可以合同纠纷起诉乙公司,要求合同相对方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