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为何不能10倍索赔?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购买商品为何不能10倍索赔?

2020-04-23 17:15:38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甲公司为餐饮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了由丙公司生产的酱腌菜2箱,用于为公司顾客提供餐前凉菜,但这两箱酱腌菜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导致甲公司被罚款5万元。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认为丙公司生产的、由乙公司向其交付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其罚款损失5万并支付商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4900元。(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购买了商品,就属于消费者了么? 编辑:杨北)

李华阳律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系从事餐饮服务业,购买涉案产品并非用于生活消费,而是用于其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业,故甲公司并非消费者,其主张10倍赔偿缺乏依据,但是甲公司可以合同纠纷起诉乙公司,要求合同相对方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