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今年13周岁,是某县寄宿制中学的初一学生。2019年10月16日晚上11点,学校老师按照规定到宿舍巡查,确认学生在宿舍就寝后就离开了,在宿舍已经关灯休息的情况下,李某因寝室闷热打开宿舍阳台隔门,爬到阳台护栏墙上纳凉,在纳凉时不慎从三楼坠落摔伤。事件发生以后,值班老师第一时间便将李某送到医院治疗。李某及其家长以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其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15余万元。经查,宿舍阳台的护栏墙高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编辑:杨霖)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生活期间摔伤,需要由受害者一方承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学校老师按照规定到宿舍巡查,确认学生在宿舍就寝后才离开,宿舍阳台的护栏墙高度也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证明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李某已满13周岁,应当具有一定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对深夜爬上阳台护栏墙有可能造成坠楼的后果可以预见,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损害应由其自己承担。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