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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伪造资料出租报废塔吊致人死亡?

2020-04-26 19:11:36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与某项目部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该项目部提供7台塔吊。该公司由于缺少2台塔吊,遂与被告人朱某某商议由被告人朱某某提供2台塔吊,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给该项目部。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8月9日向某租赁公司购买了一台已经报废的塔吊,为了能将该塔吊使用、备案,伪造了该塔吊相关资料,并将伪造的资料交给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由其完成该塔吊的备案,取得该塔吊的安装许可。同年9月18日,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改装后的该塔吊进行安装并投入使用。2019年3月2日14时10分许,在施工现场,该塔吊突然整体向东北方向倒塌,致该塔吊司机王某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出租报废塔吊致人死亡,因此被判刑! 编辑:张泽)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某某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生产设施,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朱某某未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伪造该塔吊相关资料,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规:《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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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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