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在重庆市永川区至九龙坡区之间往返通行。在驾车由九龙坡区某收费站ETC车道驶出过程中,王某发现当紧跟前车并在自动栏杆尚未落下时快速驶出,ETC只对前车进行收费,遂产生跟车闯关逃交通行费的想法。其间,王某从ETC车道正常上道,准备下道时,趁前方车辆扫码通过,自动栏杆尚未落下之机,采取紧跟前方车辆,从ETC车道快速通过的方式,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449次,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3.1万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跟车逃交ETC通行费如何定性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王某利用ETC跟车逃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图免除本属于收费方财产性利益,王某利用ETC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档,尾随前车通行,其行为无暴力、胁迫性质,属于以平和方式免除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遭受损失,由于机器无法成为认识错误的主体,故不成立诈骗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