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因三百万遗产对簿公堂,应当如何分配?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祖孙因三百万遗产对簿公堂,应当如何分配?

2020/5/8 16:59:50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杨小(化名)的母亲贺某与父亲杨大(化名)离婚后,杨小随母亲贺某生活。2019年10月,贺某意外死亡。贺某死亡后不久,贺某的胞弟贺甲在杨小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贺某家中拿走了贺某生前的重要财产凭证及银行卡。

  因贺某与杨大在离婚时有一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现有存款女方分得200万元整,其余归男方所有。”贺某死亡后,贺某父母认为杨大没有在贺某生前支付该200万元,二老遂以继承人的身份起诉杨大,要求支付200万元。杨小亦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以继承人的身份公证查询了贺某银行卡的存款情况。经查,贺某银行卡中的大部分钱款已经被舅舅贺甲转移到了他自己名下。贺父、贺母认可贺甲的行为系基于两人同意后而为。

贺父、贺母又起诉杨小,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贺某的遗产。诉讼过程中查明,贺某银行卡的存款共计326万余元,贺父、贺母已从遗产总金额中支取共计284万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三百万遗产起风波 祖孙对簿公堂 编辑:徐玲)

李华阳律师:《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贺父、贺母在未与杨小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贺某银行卡中的存款取出,存在转移款项的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形,因此可以酌情减少贺父、贺母应继承的遗产。

相关法规:《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