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打算开一家奶茶店,随后与一家奶茶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获得了奶茶品牌和商标的使用权,并由奶茶公司提供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经营管理等在内的服务和培训,合同有效期一年。陈女士如约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8万元。三天后,陈女士想到自己没有开店经验,感到很后悔,于是向品牌方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后协商不成,陈女士将该奶茶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查,奶茶公司向还未向陈女士提供相关的机器设备,陈女士也处在筹备阶段,并未掌握奶茶公司经营资源。(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签合同一时脑热,转身就后悔了——“冷静期”内加盟费可以返还 编辑:黄珊)
李华阳律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陈女士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即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且没有实际掌握奶茶公司的经营资源,应认定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所以陈女士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奶茶公司应返还陈女士相关费用。
相关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