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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男子活埋79岁瘫痪母亲

2020/5/9 16:25:29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某县发生了一个案件:58岁的亲生儿子,将79岁的患病老母,活埋进墓坑内,直到数天后老人被救出。据当地媒体报道嫌疑人马某将其母从家中带走后,曾对妻子谎称将母亲送至亲戚家。当家人赶至车站寻找老人未果时,马某离开家人的视线,独自一人出走失联,直到接近3天后,马某被民警找到进行询问时,仍然坚称将母亲送至亲戚家。嫌疑人将老人运至县城河东一个废弃的墓穴内,并用黄土封住,但没有用脚踩瓷实,老人在暗无天日的墓穴内度过了几天,救出时有些头脑不清。(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令人发指!男子活埋79岁瘫痪母亲,警方通报:刑拘! 编辑:王小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马某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将79岁患病母亲埋到废弃墓穴内,具有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采取了足以使受害人生命面临急迫危险的行为,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马某的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一个行为也即活埋行为同时触犯,因此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马某的活埋行为给其母亲制造了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险,所以马某有消除这份危险的义务,不履行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此后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属于两个行为,两个行为针对的是同一个法益,如果数罪并罚会导致重复评价,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此,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一般而言,作为的犯罪所受处罚更严重,因此应以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随后受害人被民警救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最终应认定马某故意杀人罪未遂。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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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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