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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

2020/5/15 17:18:49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书,该认购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名称、住所、房屋的基本情况、单价、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即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全部购房款。其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该房地产公司在案涉开发项目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随后李某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案涉楼盘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编辑:王晓宇)

李华阳律师:《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李某某在签订认购合同时支付了全额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其不积极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在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房地产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但案涉楼盘在一审诉讼前已经取得了除预售许可证之外的“四证”,在李某某上诉过程中,案涉楼盘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制度所欲避免的风险在本案中已经不存在。因此,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认购合同的无效。该公司为获取房价上涨的更大利益主张合同无效不应被支持。

相关法规:《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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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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