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进入未锁车内被困身亡 车主应担责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男童进入未锁车内被困身亡 车主应担责吗?

2020/6/28 16:04:58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6月19 日广州花都一车辆停放在花东镇大龙村一民居院子里车主家属称车停放在自家院内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触碰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不懂脱困,最终2名男童死亡。来源 人民网 原标题 男童进入未锁车内被困身亡 车主应担责吗?编辑 席莉莉 陈远丁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车主实施了未锁车门的行为,出现了两男童在车内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其中三个构成要件都符合了关键在于“车主未锁闭车门”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两受害男童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私家宅院,再擅自进入私家车内玩耍是不妥的,加上私家宅院并非公共场合,车主无需尽到停放在公共场所的注意义务,故对两男童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主观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