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家住大通县某村的村民刘某某,因不满其耕地周边生长的青杨树遮挡个人耕地阳光,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另外,他认为这些青杨树属村集体所有,不能为己所用,于是从家中拿来短斧,将位于其耕地周边的308棵青杨树根部的树皮剥落,被毁坏的308棵青杨树价值为5519元。(来源 法制日报 原标题 杨树挡光遂剥树皮毁坏公物获刑半年 编辑 金燕)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上刘某某有持短斧将其耕地周边的308棵青杨树根部的树皮剥落的危害行为,造成了被毁坏的308棵青杨树价值为5519元的公共财产的损失。刘某某主观上有故意,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并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予以考虑量刑情节。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