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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童坠亡 谁之责

2020/7/7 16:33:41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决定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尤其是客厅阳台部分。在装修队入场施工前,王自行将阳台玻璃全部拆除,想着装修很快就开始未对阳台缺口做任何遮挡。次日,装修队工头张应约到王家商量装修事宜,还带着4岁的儿子小强。进屋后,王未告知张已拆掉阳台玻璃,两人即开始讨论施工问题。就在他们讨论间隙,小强一人向阳台走去。二人均未留意。2分钟后,小强从阳台缺口跌落楼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四岁幼童坠亡,谁之责 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主王将房屋阳台处的遮挡玻璃拆掉后,未安放遮挡物,也未对合法进入房屋内的张、小强作出房屋阳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提醒和说明,致小强独自玩耍时坠楼身亡,存在重大过失。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张4岁的小强在房屋内独自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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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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