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决定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尤其是客厅阳台部分。在装修队入场施工前,王某自行将阳台玻璃全部拆除,想着装修很快就开始,未对阳台缺口做任何遮挡。次日,装修队工头张某应约到王某家商量装修事宜,还带着4岁的儿子小强。进屋后,王某未告知张某已拆掉阳台玻璃,两人即开始讨论施工问题。就在他们讨论间隙,小强一人向阳台走去。二人均未留意。2分钟后,小强从阳台缺口跌落楼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四岁幼童坠亡,谁之责? 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主王某将房屋阳台处的遮挡玻璃拆掉后,未安放遮挡物,也未对合法进入房屋内的张某、小强作出房屋阳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提醒和说明,致小强独自玩耍时坠楼身亡,存在重大过失。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张某让4岁的小强在房屋内独自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