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其在农村的二层楼房加盖第三、四层,将建房的泥水业务承包给了周某,由周某负责房屋的混凝土项目,周某雇佣了宋某负责开吊机、抬杠等工作。为浇筑四楼楼顶,宋某在三楼操作吊机,将水泥从楼下吊上三楼灌注,由泥水师傅用棒头等工具压平。作业过程中,因安装吊机的钢绳断裂,致宋某从三楼摔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建房过程中 坠亡 谁该负责任 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某雇佣他人从事危险作业,没有具体落实安全措施。王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存在选人不当的过错。所以周某、王某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宋某操作吊机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较大的过错,宋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