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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过程中坠亡 谁该负责任

2020/7/8 17:06:21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王某为其在农村的二层楼房加盖第三、四层,将建房的泥水业务承包给了周某,由周某负责房屋的混凝土项目,周某雇佣了宋某负责开吊机、抬杠等工作。为浇筑四楼楼顶,宋某在三楼操作吊机,将水泥从楼下吊上三楼灌注,由泥水师傅用棒头等工具压平。作业过程中,因安装吊机的钢绳断裂,致宋某从三楼摔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建房过程中 坠亡 谁该负责任 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某雇佣他人从事危险作业,没有具体落实安全措施王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存在选人不当的过错所以周某、王某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宋某操作吊机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较大的过错,宋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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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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