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冲出路边护栏,坠入虹山湖中。截至7日22时,共搜救出37人,其中受伤16人,无生命体征20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人。37人中有学生12人,其中5人无生命体征,6人正在接受治疗,1人已出院。坠湖公交车已打捞上岸,驾驶员无生命体征。公交坠湖后有人迅速跳水救援,正好路过的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警陈阳阳也在其中。不会游泳的他拾起水中的救生用具穿上,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和其他人一起救起六名溺水者。但陈阳阳因自身体力不支溺水被送到医院抢救。在病床上躺着的他一再说“要能早到一会儿就好了”。(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英雄在身边!贵州公交坠湖后,法警陈阳阳英勇跳水救人 编辑:曹昆)
李华阳律师:《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警陈阳阳和其他人跳入水中一起救人在民法上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法警陈阳阳和其他人跳入水中一起救人属于无因管理。
相关法规;《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